广元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广元市律师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履行监事会职责,促进监事会实质化效能,根据《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广元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在广元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对本会相关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本会的相关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及相关行业规范,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责,接受律师代表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应当并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按规定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并发表监督意见;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会、监事长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按规定向监事长或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记录。
第八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监事会辞职。否则,监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单数)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二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每届监事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也可以吸收热心监事会工作的律师代表作为工作机构的成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
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遵守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财务核算情况,参与财务预算、决算编制;
(五)监督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监督协会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
(七)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八)向理事会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九)协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事前参与谋划、事中参与推进、事后严格考评的方式的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 监事长
第十四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代表监事会参与各种活动;
(四)督促、检查监事的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六)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会议;
(七)协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一名副监事长临时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因严重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规则,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议案,经监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行业党委批准后罢免其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受委托的副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五日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事项。
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后十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体监事人数的过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 由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要求增加的议题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三名以上监事联名要求讨论的事项,应当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自主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反对、弃权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决定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决定,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与决议、决定有关的被监督对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申辩,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以简报、期刊或网络等形式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和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当发出监督意见书。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收到监督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并告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书后15日内未收到相应的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的,或监事会认为该答复或处理意见仍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对该监督事项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监督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监督意见的,应当经过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或其他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秘书职务,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秘书由协会秘书处指派或由监事兼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重要事项编入律师协会大事记;
(七)完成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广元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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