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对我市律师协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律师协会工作认真、勤勉、尽责、公开、高效开展。
第三条 为了切实履行好监事会职责,根据《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职责,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 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监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权;
(二)按规定列席律协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受监事长指派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按规定向监事长或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基本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律协理事会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的情
(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议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向相应的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监督意见书。会长办公会、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收悉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曰内未收到相应的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监督事项作出监事会决议。对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监事会决议应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对会长办公会的监事会决议应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对常务理事会的监事会决议应提交理事会决定;对理事会的监事会决议应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长、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经监事长决定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决定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 由监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成员提出,监事长审定;有二名监事联名要求讨论的事项,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决定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本规则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决定,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与决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以简报,形式或网络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和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在市律师代表大会上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
(五)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
(六)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兼职秘书,协助办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重要事项编入律师协
会大事记;
(七)完成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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