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律师协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委会活动,发挥律师在本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的律师进行本专业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广元市司法局,市律协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本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本专业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范围;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
(七)在市律协指导下,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八)市律协指派的其它的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至委员会主任或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处;
(四)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或本委员会主任。
(六)热心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自愿转任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愿放弃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完不成本委员工作任务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沟通能力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各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全市律协或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活动;
(五)向市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市律协批准,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秘书长(秘书处)依照自己职务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三)根据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细则;
(四)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则。
(五)就律师专业评优、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讨论、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与市律协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市律协,由市律协工作部统一协调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律协财务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市律协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上一年度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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