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元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我市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律师业务的发展,根据《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律师业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是广元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对全市律师开展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律师业务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委员进行业务培训、研讨;
(二)组织委员进行专项调研或开展专项活动;
(三)组织汇编本专业领域的成果和案例,进行专业指导;
(四)整合专业力量,向社会进行专业推广;
(五)组织委员与市律协及其他省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交流、合作;
(六)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由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现从事律师工作二年以上、之前已从事法律专业或建设工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现从事律师工作一年以上的,熟悉建房工程和房地产业务,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第五条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委员经律师执业机构推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在委员律师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与同届协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本专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会议提名聘任或解聘,全体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秘书长负责本专委会日常工作,办理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研究决定专委会日常事务。主任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不履行其职责的,可由10名以上的委员联名向常务理事会提议罢免其职务。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委会会议,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三)提名增补或提名罢免本专委会委员;
(四)向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五)申请预算并执行财经委批准的本专委会活动经费;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专委会委员的职责:
(一)自觉执行本专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交流、公益、专项调研等活动;
(三)每年每名委员或三名委员联名至少提交论文或案例分析一篇;
(四)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办理专委会交办事务的。
委员、主任、副主任取消资格后,秘书长应按程序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务: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两次不假缺席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三)在本专委会任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三次的。
委员、主任、副主任自动辞职后,秘书长应按程序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应对有突出成绩或突出学术表现的委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0名以上的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本专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本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市律协会费中列支,本专委会工作经费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专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施行,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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