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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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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律师工作,促进青年律师文化、业务交流,关注、维护青年律师权益,引导、指导和帮助青年律师健康成长,根据《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元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广元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青年律师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广元青年律师委员会以促进广元青年律师全面发展为宗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调研、掌握青年律师的发展和现状,制定青年律师发展规划;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青年律师党建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开展青年律师业务培训与交流,提升青年律师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 优化青年律师成长环境、促进青年律师的成长发展;

(五)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律师特点的联谊、交流等各种形式活动,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

(六)组织广元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树立展现青年律师形象;

(七)完成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若干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委员1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广元市律师协会会员

(二) 未受因执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关注广元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有时间和精力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每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青年律师报名或律师执业机构推荐,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可以连任。

青工委未按任期完成换届的,原青年律师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至青年律师委员会换届完成止。

第八条 委员因故减少应进行增补,委员的增补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协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主任(不含副主任)委员不受青年律师年龄限制。秘书长由主任会议决定产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再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

(二)因执业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活动,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十一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一年累计两次未完成安排工作的,经主任会议决议可上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十二 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本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安排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四)向市律协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六)提名青工委委员中优秀律师人选。

  第十 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调研、了解青年律师的发展和现状,提出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青年律师党建工作的开展;

(三)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发表工作意见,汇报工作情况,表决需要决议的事项

)参加本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青工委日常工作,具体实施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活动准则

第十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对属于市律协总体工作规划中的工作任务和理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应当做到坚决贯彻、迅速响应、高效落实。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同时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根据需要,经主任、副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进行,如有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会议决议应经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照以下准则实施

(一)每项活动必须明确主办委员、工作计划以及具体工作方案,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每项活动坚持主任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工作安排,做到及时沟通、各尽其责,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三)活动负责委员须将每项活动的实施情况通报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

(四)活动结束后,应当对该活动的效果作出评议,并记录备案。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可以与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联合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每次活动应当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青年律师委员会每年应向市律协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二十一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 市律协支付或拨款;

(二) 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赞助;

(三) 委员自筹;

(四) 社会各界捐赞。

二十二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年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制定工作、活动计划及预算方案,提交市律协审议。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 本规则自广元青年律师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与《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广元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  本规则由广元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修改解释。

 

 

(备注:本规则于青工委2019年3月5日本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列席审议的市律协领导有会长殷勇、分管副会长王海臣;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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